在立法層面,進一步明確托運人如實申報義務;在司法方面,只要承運人有檢驗報告能夠合理的懷疑是箱內(nèi)貨物引起的火災,無需證明具體箱內(nèi)貨物的品名、性質(zhì),以及與火災發(fā)生的因果關系。建立誠信檔案,發(fā)生過瞞報或誤報案件,將托運人列入黑名單。
去年9月份,中遠海運集運官網(wǎng)發(fā)出公告稱為了進一步規(guī)范集裝箱的使用及危險品貨物的申報,將針對瞞報、錯誤申報危險品的行為處以10000美元的罰款。去年11月份,馬士基航運和薩非航運也提高了對危險品貨物申報的監(jiān)管,對于危險品瞞報或誤報的,每標箱收取違約金10000美元,以減少錯誤申報的情況,降低誤報所帶來的風險。顯然,船公司絕不愿意為托運人的錯誤承擔責任。然而,安全事故似乎總也剎不住車。
該怎樣對危險品運輸?shù)较愀鬯a(chǎn)生的風險管控?
隱患始終存在
一旦對危險品運輸?shù)奶幚聿划?,起火概率就大幅提升。多起艙?nèi)火災都產(chǎn)生了極端高溫,這通常意味著救助人員要用水淹沒載貨處所,以遏制和撲滅火災。2012年的一起火災案中,處理了大約8千公噸廢鋼、350公噸危險廢棄物和3萬立方米受污染的消防水。除了直接貨物損失,廢棄物的處理成本也正在變得越來越高。在GARD最近處理的一起案件中,在歐洲處理約130個集裝箱和5千立方米消防水花費了將近一千萬美元。
此外,還有船體損壞、收入損失、貨物損壞、救助和共同海損支出的費用。上述2012年的案件,至今仍在訴訟中,涉及數(shù)億美元,數(shù)不清的律師事務所參與。那艘船當時載有不到5000標準箱。而如今有些船舶的載貨能力已經(jīng)超過21000標準箱,一旦發(fā)生類似案件,費用和損失將會或上升至10億美元。
該怎樣對危險品運輸?shù)较愀鬯a(chǎn)生的風險管控?
責任損失錯位時有發(fā)生
在實務中,貨主與貨代合意,或者貨主謊報、瞞報、夾帶危險品的現(xiàn)象極為普遍,其目的是為了避免相應的運費、處理附加費等費用。然而,危險品導致整柜貨物被扣留、其他貨物被污染損壞的案例比比皆是,最嚴重的是火災爆炸和人身損害。我們不禁要問,為什么此類事故頻發(fā)?導致此類事故發(fā)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?又應當如何避免他們的發(fā)生?
《海牙維斯比規(guī)則》(Visby Rules)第四條第5項規(guī)定“如托運人在提單中,故意謊報貨物性質(zhì)或價值,則在任何情況下,承運人或是船舶,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,都不負責?!痹摋l第6項規(guī)定“承運人、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對于事先不知性質(zhì)而裝載的具有易燃、爆炸或危險性的貨物,可在卸貨前的任何時候?qū)⑵湫对谌魏蔚攸c,或?qū)⑵滗N毀,或使之無害,而不予賠償;該項貨物的托運人,應對由于裝載該項貨物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一切損害或費用負責。”
中國海商法第六十六條也規(guī)定:“托運人托運貨物,應當妥善包裝,并向承運人保證,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的品名、標志、包數(shù)或者件數(shù)、重量或者體積的正確性;由于包裝不良或者上述資料不正確,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,托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。”可見,國內(nèi)外的法律對于危險品瞞報誤報涉及內(nèi)容雖有不同,但是都有所規(guī)定,基本傾向于由托運人來承擔責任。不論危險品瞞報誤報的動機如何,托運人都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故意或過錯,所以這樣的責任劃分顯然是合理的。
但需要關注的是,在司法實踐中,往往是承運人或船東首先承擔了相應的成本和費用,而后向有責任的托運人進行追償。在這個過程中,承運人舉證極其困難,往往存在很多問題:第一,造成事故的危險品往往在火災中被充分燃燒、爆炸或揮發(fā);或者在滅火、施救過程中與其它貨物反應、結合,或者被破壞,在事故現(xiàn)場發(fā)現(xiàn)、提取該物品的殘留物取證困難;第二,托運人有可能是規(guī)模比較小的公司,即使是規(guī)模比較大的公司,一般也不會為自己的貨物投保第三者責任的保險,承運人通過司法程序最后得到判決,也可能很難執(zhí)行到托運人的財產(chǎn)。
如何對危險品運輸風險進行另類管控
調(diào)整法規(guī)規(guī)避運輸風險
“馬士基浩南”輪5月22日在杰貝阿里港靠泊,卸貨工作將由地中海航運完成。考慮到由救助作業(yè)產(chǎn)生的航行費用,以及在靠港期間累計產(chǎn)生的額外處理和倉儲成本,地中海航運向客戶收取了每20英尺集裝箱收費750美元,每40英尺集裝箱收費1250美元的額外費用,已完成貨物的轉運、倉儲和運輸費用。我們相信,上述承運人的做法實屬無奈。
在一定時期,承運人談危險品色變,甚至一律禁止接收危險品貨物,但是在現(xiàn)在的市場條件下,對于大多數(shù)承運人來說,完全不接危險品貨物顯然是不可能的。所以,結合保賠協(xié)會的意見和業(yè)內(nèi)專家的意見,有以下幾點建議:
建議
1、在立法層面,積極推動《海商法》修改完善或指定相關的司法解釋,進一步明確托運人如實申報義務,違約賠償責任等,使各方權利義務得到回歸。
2、在司法方面,應加強對‘貨主瞞報危險品貨物’案件的審理力度,嚴懲貨主/發(fā)貨人及其代理瞞報欺詐行為,保護航企利益,維護公共安全。
3、 在執(zhí)法方面,因危險品瞞報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托運人及其代理,可考慮追究其行政責任或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。
4、 在舉證責任方面,可以考慮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問題,改變所有的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或船東承擔的情況,只要承運人有檢驗報告能夠合理的懷疑是該集裝箱內(nèi)貨物引起的火災就可以,而不必舉證引起火災的具體箱內(nèi)貨物的品名、性質(zhì),以及與火災的發(fā)生沒有因果關系等。
5、 在行政方面,海事、司法、海關、碼頭、堆場、內(nèi)陸運輸?shù)仍趦?nèi)的多部門聯(lián)合從源頭采取杜絕危險品瞞報的應對舉措。
6、 在日常預防方面,對于從事危險品進出口貿(mào)易的企業(yè),建立誠信檔案,如果發(fā)生過瞞報或誤報案件,則可將該托運人列入黑名單,引起承運人的重視,謹慎對待此類托運人的貨物,做好防控預案。
7、在公共保障方面,對于從事危險品進出口貿(mào)易的企業(yè),推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,如果出現(xiàn)瞞報誤報的案件,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賠償給受害者,通過保險的財務安排功能適當分攤風險。希望通過以上措施,改變責任損失錯位的現(xiàn)狀,減少瞞報事故的發(fā)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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